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102年度,37號
TPBA,102,停,37,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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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鄭惠麗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詠御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蘭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
請停止相對人民國99年1 月13日建管建字第00017 號建造執照之
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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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