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57號
上 訴 人 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蔣文柄(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政府採
購法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957號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
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
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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