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59號原 告 蔡文正(被選定人)被 告 金門縣地政局代 表 人 林德恭(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洪添福 魏志成被 告 金門縣稅捐稽徵處代 表 人 王漢文(處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增探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102 年5 月2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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