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2106號
TPBA,100,訴,2106,201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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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06號
原 告 頂順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廷鑒(董事)住同上
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代 表 人 許鉦漳(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陳鵬光 律師
周廷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1 年度建上字第23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第1 項)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2 項)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 、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 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以原告就系爭採購契約之履行,未依換約相關規定以 新品材料施作,即關於「控制及顯示單元」、「傳輸介面單 元」及「其他」構件等,竟全數以原告原有之舊品混裝,其 給付顯具有擅自減省工料,認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3 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之情形,被告除 以民國99年9 月24日北工坪字第0996010222號函(即原處分 ),通知原告應依同法第102 條第3 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原告給付損害賠 償等。原告不服原處分,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被告所 提民事訴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1 年2 月24日以100 年度建字第65號判決原告敗訴,惟原告已依法上訴,現繫屬 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1 年度建上字第23號)。可見原告 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 重大,涉及民事法律關係,茲相關卷證均經兩造提出於民事 事件中審酌,並據兩造陳報在案,為避免裁判歧異及耗費資 源,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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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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