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96號
原 告 世貿IC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禎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志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間撤
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