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安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孟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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