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6年度,1121號
TPSV,106,台聲,1121,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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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陳品維
法定代理人 陳芊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玫秀等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105年度上字
第 429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蕭佩芬律師(事務所設台中市○區○○路○○○號十樓之五)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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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