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6043號
TPEV,102,北簡,6043,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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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043號
原   告 錦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孟奇 
一、上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森餐飲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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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