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美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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