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0年度,14號
TTDM,90,交附民,14,2001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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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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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