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4582號
TPEV,102,北簡,4582,2013050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582號
原   告 李美娜 
被   告 薇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雄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 繳裁判費32,279元,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4 月18日送達原告 ,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1/1頁


參考資料
薇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