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號
原 告 丙○○○
己○○
戊○○
乙○○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辛○○
甲○○
鑫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悉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