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3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被 告 張子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3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未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判決日期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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