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905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訴訟代理人 許恒毅被 告 胡宗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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