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738號
TNDV,90,訴,1738,2001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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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寶凱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裁定,限令 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件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瑪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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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