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2年度,1367號
TPEV,102,北小,1367,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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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367號
原   告 Timothy James Quinn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慧生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
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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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