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研修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2年度,51號
TPEV,102,北勞小,51,201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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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51號
原   告 東京潮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松康行
訴訟代理人 董樹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思敏間因請求給付研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捌萬零玖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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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京潮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