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爭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452號
TCBA,101,訴,452,201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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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賴嘉籐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原 告 陳玉雲
 葉明美
 鄭月燕
 吳宗翰
 王耀熙
 何貴美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陳志清
訴訟代理人 李中誠
參 加 人 陳毓芳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黃三桂
廖勝洲
白明忠
白昕叡
黃復雄
黃平雄
黃淑珠
黃淑凰
黃冠勝
陳國卿
李順基
李洪素珠
洪錫興
沈銀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毓芳、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廖勝洲白明忠白昕叡、黃復雄、黃平雄、顏黃淑珠黃淑凰黃冠勝陳國卿李順基李洪素珠洪錫興沈銀煒均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南投縣草屯鎮○○段○○○○○號及建 興段341、342、346、347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上



之現有巷道應予廢止,乃於民國100年6月3日依據南投縣建 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提出廢止系爭巷道 之申請,經被告以100年7月11日府工土字第10001405260號 函予以否准。原告以系爭土地雖於南投縣草屯鎮都市計畫劃 定前,無償供當地居民通行使用,惟自都市計畫發布後,當 地居民已可依計畫道路通行使用,系爭巷道已非通行之必要 ;又系爭土地早年雖經指定建築線,惟該建案房屋正門面對 計畫道路,亦無通行之必要等語,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 ,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上開參加人分別係鄰接系爭 巷道之建物(即南投縣草屯鎮○○路○○○號、126號、132號 、130號、128號、126號、太平路2段204號、202號、200號 、198號、196號、194號、192號、190號、188號)所有權人 ,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各該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命其等獨立參加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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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