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94號
原 告 鍾禾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惠芳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雖以
郵政匯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繳納本件之訴訟
費,然因該匯票抬頭記載「台灣省台中地方法院」錯誤(正
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致本院無法入帳,故檢還該匯票(
匯票號碼:0000000000-0)予原告。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8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
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