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994號
TCEV,102,中補,994,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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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94號
原   告 鍾禾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惠芳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雖以
  郵政匯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繳納本件之訴訟
  費,然因該匯票抬頭記載「台灣省台中地方法院」錯誤(正
  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致本院無法入帳,故檢還該匯票(
  匯票號碼:0000000000-0)予原告。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8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
  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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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