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973號
TCEV,102,中補,973,201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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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73號
原   告 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文政
訴訟代理人 黃淑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祥珍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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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