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971號
TCEV,102,中補,971,201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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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7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潤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1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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