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945號
TCEV,102,中補,945,201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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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45號
原   告 金椿茶油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靖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0,6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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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靖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椿茶油工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