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913號
TCEV,102,中補,913,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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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13號
原   告 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文政
訴訟代理人 黃淑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萍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
  內簽名或蓋章。本件原告之起訴狀未符上開規定,請補正管
  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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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