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13號
原 告 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文政
訴訟代理人 黃淑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萍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
內簽名或蓋章。本件原告之起訴狀未符上開規定,請補正管
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