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876號
TCEV,102,中補,876,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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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76號
原   告 冠億弱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建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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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億弱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