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812號
TCEV,102,中補,812,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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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12號
原   告 純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藝真
訴訟代理人 葉一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白玉發
  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9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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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