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796號
TCEV,102,中簡,796,201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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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79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被告竊盜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1年度
附民字第695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102年
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原告於民國99年12月間在其所經營之傳播 公司擔任企劃人員,與原告合作過程中產生情愫,於100年 初,2人成為男女朋友並發生數次性行為。兩造發生性行為 時,被告曾要求原告拍下其等之性愛過程,惟原告有時會拒 絕拍攝。被告因恐再遭原告拒絕,竟基於妨害祕密之犯意, 於100年5月16日晚間,在其等位於臺中市○○區○○路○○○○ 號3樓租屋處,未經原告之同意,無故以其手機之錄影功能 拍錄下雙方性愛過程及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影像,轉載至隨 身碟及硬碟內。嗣兩造於100年6月間分手後,原告返回高雄 居住及工作,詎被告因要求與原告見面遭拒絕,竟自101年6 月初迄同年8月間,以其所有帳號1jc.av0218@丁○○○○○○○○.ne t電子信箱傳送其所拍攝兩造性愛過程之影片、圖片至原告 所有帳號rainxxxx@戊○○○○.com.tw之電子信箱內,復基於恐 嚇之犯意,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附表一 所示之時間,接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簡訊至原告所有 門號0931xxxxxx號行動電話,向原告表示其手中握有原告裸 露身體隱私部位之性愛影片,且知悉原告之上班地點,用以 要脅原告與其見面,並暗喻若原告不從,即散布原告上開裸 露身體隱私部位之性愛影片及圖片,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原 告,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原告之安全。嗣被告於10 1年9月9日14時許,又撥打電話給原告,原告不敢接聽電話 ,惟恐被告對外散布上開性愛影片及圖片,遂於同日18時32 分許傳送內容為「生活還好?如果可以,方便將影片和圖片 檔案還給我嗎?在你下高雄的某日,以你方便為主」之簡訊 給被告,希望被告返還性愛影片及圖片。詎被告竟另基於恐 嚇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接續傳送如附表二所示內 容之簡訊到原告所使用門號0931xxxxxx號行動電話,要脅原



告與其發生性行為,並暗喻若原告不從,即將上開性愛影片 及圖片散布到網站上或供「李哥」等友人觀看,以加害名譽 之事恐嚇原告及將性愛影片、圖片散布到網站上供第三人觀 看,使原告心生畏懼,原告乃報警處理。業經鈞院刑事庭以 101年度易字第3438號判決被告拘役在案。被告上開所為顯 已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及免於恐懼之意思自主權,且原告為避 免被告之不當騷擾,甚且更換工作始得防免,致原告精神上 受有重大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其對於鈞院101年度易字第3438號刑事判決所認 定之犯罪事實並無意見。但被告並未將所錄得照片、影片之 檔案散布、傳送。被告傳簡訊予原告之行為係一時衝動,事 後亦感後悔,且原告於報案筆錄亦坦承,部分錄影係兩造交 往過程中經原告同意後所錄。而被告因原告所提刑事告訴遭 羈押兩個月,期間被告所經營之「威駿視覺影像傳播工坊」 因無法營運,所接案件均延宕無法進行,致遭客戶申訴及請 求違約賠償,已於101年10月31日辦理歇業。被告現與家人 租屋在外,須承擔扶養父母、幼子之責,目前擔任臨時雇員 ,收入有限,原告請求之慰撫金實屬過高,應審酌兩造之身 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 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438號刑 事判決認定明確,此經本院調閱該刑事卷宗查明無誤,復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未經其同 意拍錄雙方性愛過程,且恐嚇原告將性愛影片、圖片散布到 網站上供第三人觀看,導致其身心受創甚鉅,被告對原告因 此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復按非財產之損 害賠償係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 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 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 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查,原告 為大學畢業,之前從事傳播業企畫工作,每月收入2萬多元



,目前無工作、無收入;被告則為高職畢業,從事傳播業, 目前幫同業打零工,一個月收入約2萬多元,本院審酌兩造 之學歷、經歷、工作、收入,及兩造之財產狀況(詳卷附稅 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並斟酌原告原係受雇於被告,且 原告為免被告之糾纏,被迫更換工作地點,仍造成生活、工 作上之恐懼不安,被告之犯罪情形、原告所受精神上之痛苦 、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賠償義務人之經濟狀 況,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尚屬過高,應 核減為25萬元,尚屬允適,逾此數額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
(三)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 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 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送達訴 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1年1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5萬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 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 請宣告假執行,僅在促使法院注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已, 此部分尚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刑事簡易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無庸繳納裁判 費,附此敘明。
七、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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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簡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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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6月2日下午6時 │我已經mail一小段影片及圖片,請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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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年6月3日晚間9時21分 │影片及圖片收到了嗎?我不是想要跟妳復 │
│ │ │合,只是想要好好吃一餐飯、劃上一個美│
│ │ │好句點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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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年6月3日晚間9時50分 │高雄世貿會展協會,weca.tw@丁○○○○○○○○.
│ │ │ne○○○區○○街○○○號5樓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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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年6月4日上午11時48分 │我最近下高雄,會順道去高雄世展協會找│
│ │ │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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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年6月4日晚間10時5分 │圖片看了嗎! 拍的還不錯吧,影片比較生│
│ │ │動,這只是精華版而已,最近都在趕案子│
│ │ │,其餘的,會陸續補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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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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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簡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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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9月9日晚間7時23分 │你放心,我還沒將圖片及影片放到網路上│
│ │ │,或是給李哥或別人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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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年9月9日晚間10時58分 │如果你願意陪我溫存一晚,做這段感情的│
│ │ │休止符,我會將影(圖)片毫無保留還給你│
│ │ │,妳考慮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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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