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398號
TCEV,102,中簡,398,2013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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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39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徐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427元,及其中之新臺幣289,891元部分,自民國10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3,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0年9月27日簽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而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依約被告應按期繳款,如 未依約繳款者,即改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被告自101年 4月17日起,均未繳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8 9,891元、利息5,336元及管理費200元,以上合計295,427元 未償,依約被告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 款項。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書及交易紀錄等為證,信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350元(內含裁判費3,2 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 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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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