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844號
TCEV,102,中小,844,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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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844號
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訴訟代理人 李詩卉
被   告 駿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柒拾叁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影印機DEVELOP牌ineo360型1台 ,租期自民國(下同)100年11月11日起至104年11月11日止 ,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3000元,費用應於發票送達之日 起15日內給付,原告已將上開型號影印機全新機台交付被告 使用,詎被告自101年12月起租金、影印超張費,均未給付 ,積欠租金1萬8900元、影印超張費173元(均含稅),合計 1萬9073元,又被告內部營運發生問題,竟遷移不明,連同 原告出租之上開影印機亦不知去向,被告亦未曾告知原告, 顯然有侵占上開影印機之嫌,上開影印機(迄於本件起訴時 )尚有殘值7萬8500元,被告應予賠償,爰依租賃契約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及影印超張費合計1萬9073元,並依 侵權行為請求上開影印機殘值7萬8500元等情。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彩色複印機租賃合約書、 身分證正反面、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應收帳款收款明細表 等件影本為證,被告之公司原設址在臺中市○區○○路000 ○00號,確實已遷移他處一情,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已對其法定代理人為合法送 達),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 執,依法視為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 告依據租賃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及影印超張費合 計1萬9073元,並依侵權行為請求上開影印機殘值7萬8500 元,合計9萬7573,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即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規定,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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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勝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