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675號
TCEV,102,中小,675,201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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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67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張秋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10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12月11日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且向訴外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華保險公司)投保信用保險,詎未依約繳納本息,國 華保險公司依約賠付,嗣於99年6月17日將所受讓債權之本 金、利息、墊付費用等一切權利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 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8條第3項公告,業據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應 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 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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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