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672號
TCEV,102,中小,672,201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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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67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賴明樟
被   告 陳宣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原告主張事實,侵權行為 地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處,揆諸上開規定,本 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月18日14時32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前處,因駕駛不當,致擦撞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林洺安駕駛其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 該車輛毀壞,經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修理費16,340元(工資 7, 600元,烤漆8,200元,零件540元),而被告駕車未注意 保持安全距離致肇事,應負肇事之過失責任,爰依民法第18 條第1項、第191條之2規定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34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則以:原告請求項目皆與本案無關,依現場照片,系爭 車輛只有一些擦傷,送修費用顯不合理。且系爭車輛右前方 撞伊車之左後角側邊,當時綠燈啟動,伊車在外線,系爭車 輛在中線,伊要直走,旁邊是左轉道,林洺安要超車,因伊 車子換檔比較慢啟動,致系爭車輛撞擊伊車左後方,停紅燈 時,伊車輛在系爭車輛之右前方,系爭車輛則在伊之左後方 ,伊係直走並無過失,是系爭車輛要超車變換車道,不小心 與伊車擦撞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被告車輛與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發生擦撞之事 實,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 談話紀錄表、車損照片、估價單、統一發票、行車執照、車 險理賠申請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 原分局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被告否認有 何過失駕駛行為,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 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 停之距離;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 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本件車禍發生係因被 告突然從外側車道切入中線車道而發生碰撞,為被告所否認 ,復未經原告舉證以實其說,且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依 前揭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所示,係位於設有分向限制線之路 段,且兩造車輛均係紅燈暫停待綠燈起步直行,系爭車輛於 中線車道起步,被告車輛於外線車道起步,均無轉彎之情事 ,依現有資料亦無從研判被告車輛有變換車道之情事,而依 兩車撞擊位置所示,系爭車輛右前方保桿處撞擊被告車輛左 後方車側,則系爭車輛為後車,被告車輛為前車,在兩車均 係直行之情形下,後方車輛即系爭車輛駕駛自應注意車前狀 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實難推認前方車輛駕駛之被告有何過 失駕駛行為,此外,復未據原告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何 過失駕駛行為可言,自難委責於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
五、從而,本件原告不能證明被告就本件車禍有何過失肇事責任 ,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6,3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雖聲請供擔 保宣告假執行,惟本件係屬簡易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時,原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而無待於原告之聲請,是原告聲請供擔保為 假執行之宣告,無非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而已,本院自無須 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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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