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461號
TCEV,101,中簡,461,2013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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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永添
訴訟代理人 賴水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
賴玉倫賴玉婷賴藝文賴勝檔間請求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220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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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