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國簡字,101年度,14號
TCEV,101,中國簡,14,2013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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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國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欽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2,790元,應徵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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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