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國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欽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2,790元,應徵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