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74號原 告 楊堅宗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被 告 吾友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平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黃綉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