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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2年度,4號
CPEV,102,竹北簡,4,2013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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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姜政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河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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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河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