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姜政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河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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