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篤銘
相 對 人 江美雲之遺產管理人即陳世詮
陳延敏
陳世詮
陳芝棋(原名陳玉貞)
關 係 人 黃重雄
即 債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 同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 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9年間向本院聲請對相 對人陳延敏、陳世詮、陳芝棋(原名陳玉貞),就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經本院以99年度司拍字 第8號民事裁定准予拍賣在案,且聲請人亦已持該裁定及確 定證明書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案號為100年度司執 字第610號)。惟因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原所有權人陳秋永 之法定繼承人,即其妻江美雲,在陳秋永於民國95年2月19 日死亡後,亦於97年6月2日亦死亡,而江美雲之繼承人又全 部辦理拋棄繼承,致江美雲原繼承陳秋永之財產部份成為無 人繼承,聲請人為恐強制執行之效力未及於江美雲所繼承陳 秋永之財產部份,是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選任江美雲 之遺產管理人,並經該院以101年度司繼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選任陳世詮為遺產管理人,爰再追加聲請對江美雲之遺產管 理人即陳世詮為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以求週延,並提出繼 承系統表、戶籍(含除戶)謄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 度司繼字第74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調取99年度司拍字第8號卷審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追加 聲請對江美雲之遺產管理人即陳世詮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 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權 利係由原所有權人陳秋永之繼承人陳延敏、陳世詮、陳芝棋 (原名陳玉貞),與江美雲之遺產管理人即陳世詮公同共有
,是本件裁定仍將陳延敏、陳世詮、陳芝棋(原名陳玉貞) 併列相對人,附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及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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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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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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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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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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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門縣│ 金沙鎮 │ 大山 │ 173 │雜│187,517.44│10000分之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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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門縣│ 金沙鎮 │ 大山 │ 173-21│雜│ 1,850.16│10000分之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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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門縣│ 金沙鎮 │ 大山 │ 173-22│雜│ 309.75│10000分之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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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門縣│ 金沙鎮 │ 大山 │ 173-23│雜│ 161.04│10000分之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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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上開不動產之權利為江美雲之遺產管理人即陳世詮、陳延敏、陳世詮、陳芝棋(原名陳玉貞)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