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薛正雄
代 理 人 陳俊偉律師
相 對 人 金沙湖濱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安隆
代 理 人 陳意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徐慶國會計師為金沙湖濱育樂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金沙湖濱育樂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 人之規定,除需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 之3 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且公司法 亦未限制少數股東於必要時始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最高 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聲請人 如為繼續1 年以上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3 以上股份之 股東,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法院自應 准許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自民國99年起,固於股東會提供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然並未提供營業報告書、股東權益變 動表、現金流量表等資料,甚於101 年9 月召開之股東會亦 未提供任何財務表冊,且置聲請人之要求而不理;又聲請人 為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40% 之股東 。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選派陳貴端會計 師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三、相對人則以:若聲請人希冀了解相對人公司之營運狀況,相 對人願與聲請人另行約定時間查閱帳冊等財務資料,請求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
四、經查:
㈠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股東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登記基本資料 及股東資料各1 紙可稽(本院卷第3 頁至第5 頁),並有經 濟部102 年3 月21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相 對人公司登記資料1 份可證(本院卷第26頁至第123 頁), 是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少數股東聲請選派 檢查人之身分要件,堪予認定;又兩造亦未另案向本院聲請
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乙節,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1 份可按(本院卷第12頁至第13頁)。揆諸前開說明,聲請 人既已具備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要件,則其之聲請 合於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堪予認定。另相對人請求 本院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與首開說明未符,要無足採, 附此敘明。
㈡又聲請人固推薦陳貴端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陳 明陳貴端會計師係聲請人之友人所介紹,與兩造間俱無利害 關係,並提供陳貴端會計師之學經歷證書、職業證照等資料 供本院參酌等節,有民事陳報狀1 份存卷可查(本院卷第16 頁至第24頁),然本院認陳貴端會計師究為聲請人所單方舉 薦,客觀上尚難排除其全無偏頗聲請人之虞之可能性;復經 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舉適當之會計 師供本院遴選,經該會推薦徐慶國會計師擔任本件之檢查人 ,而徐慶國會計師為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會計系 學士及國立臺北大學企業研究所碩士,並曾任職於致遠會計 師事務所及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現為晨光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等情,有該會102 年4 月1 日會總字第 1020151 號函暨所附徐慶國會計師個人資料1 份可參(本院 卷第126 頁至第128 頁)。再者,徐慶國會計師亦表示有意 願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等語,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1 紙可考(本院卷第131 頁);另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 希望以陳會計師為主,但若鈞院審酌後認為徐慶國會計師為 適任之檢查人,聲請人亦無意見等語,至相對人則表示不認 識徐會計師等語(本院卷第150 頁)。準此,經本院斟酌上 情,認徐慶國、陳貴端會計師之經歷、專長雖均適任業務帳 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惟徐慶國會計師為社團法人臺灣省 會計師公會所舉薦,與兩造間俱無利害關係,對於相對人公 司之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 且更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之權益,故較陳 貴端會計師適宜擔任本件之檢查人。為此,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徐慶國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 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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