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6號
聲 請 人 歐陽志威
程序監理人 蔡志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13條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其父親歐陽漢忠罹患腦中風, 送醫治療未見起色,為此聲請監護宣告等語,並提出親屬系 統表、親屬名冊、同意書、歐陽漢忠之障礙手冊、戶籍謄本 等件為證。
三、查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歐陽漢忠所生育子女之姓名、戶籍謄本、並重新製作親屬系 統表、陳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本院於102年4月11日 合法送達,均未見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是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因聲請人戶籍登載為「次男」、又無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自無從調查而為宣告,故其聲請不 合法之處。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珈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