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茗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8,7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丹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