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1年度,224號
CCEV,101,潮簡,224,2013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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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2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高義欽
被   告 國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松平
被   告 吳冠穎
受告知訴訟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7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三行及第二項第三行與理由三第九至十行、理由五第六至七行中關於「林邊鄉和平路38之6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邊鄉和平路38之6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許丹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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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