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鳳仙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文宏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