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2年度,290號
SDEM,102,沙簡,290,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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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沙簡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富川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速偵字第1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富川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富川於民國102年5月8日晚間,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斜對面之憨呆卡拉OK飲酒唱歌,並於同日19 時53分,遇有身著警察制服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 井派出所之所長謝宗紝、警員游雅婷等人至該處執行擴大臨 檢勤務並查驗其身分。詎蔡富川於接受值勤警員身分查驗時 ,竟基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侮辱之犯意,當場以台 語「幹你娘雞巴」辱罵謝宗紝、游雅婷等人。蔡富川旋為警 當場逮捕送辦。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蔡富川之警詢及偵查筆錄。
(二)警員執行擴大臨檢勤務現場蒐證光碟暨翻拍照片1張、職 務報告書、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份及查獲照片2張。三、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務時當場侮辱公務員為構成要件。所謂當場侮辱,係指於公 務員執行職務之場所侮弄折辱而使公務員難堪而言,行為人 以言語或舉動侮弄折辱均屬之,且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當時視 聽所能及之處所為之,即足以構成本罪;是否構成侮辱,應 就行為人前後連貫之語意、舉動及當時之態度、語氣等,是 否含有輕蔑侮辱之意思以為斷。而行為人主觀上只要對於公 務員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所認識,進而決意當場侮辱 者,即具備本罪之犯罪故意。次按所謂「侮辱」,係指直接 對人漫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而查 ,對公務員以台語「幹你娘雞巴」辱罵,依社會通念及一般 人之認知,係不雅、輕衊,而屬足使人感受侮辱之言詞無訛 ,是以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為上 揭言詞,當可預見其口出上揭言詞足以使人感受侮辱,竟仍 為之,自有以上開言詞侮辱正在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之意 思及行為無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按刑 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所處罰者乃妨害國家。審 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一時衝動,為本件侮辱公務員犯行,藐視公權力, 侵害公務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影響社會秩序及國家公權 力之執行,惡性非輕,然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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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