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2年度,566號
TYEV,102,桃簡,566,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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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566號
原   告 李豐滿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
被   告 馬雅婕
      鍾美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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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