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566號
原 告 李豐滿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
被 告 馬雅婕
鍾美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