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89號原 告 張蓓蕾被 告 碩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瑟瑟 黃麗嬌 賴玄同(原名賴明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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