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保險小調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 對 人 羅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賠 償,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北投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次查,相對人之住所在臺北市○○區○○里○○街 000 巷0 ○0 號三樓,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亦 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綜上,本院均無管轄權,依民事 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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