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8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政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5,948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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