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2年度,172號
SYEV,102,營小,172,201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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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小字第172號
原   告 顏清誥
訴訟代理人 顏文成
被   告 顏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上午 十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其請求權基礎及其證據,另確認係對被告本人為 請求或係對祭祀公業顏龍,被告為法定代理人為請求,並提 出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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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