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王吳美惠(即被繼承人王有基之繼承人)
王盈方(即被繼承人王有基之繼承人)
王繼斌(即被繼承人王有基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
帳款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玖萬捌仟貳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 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