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2年度,1128號
PCEV,102,板小,1128,201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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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112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許恒毅
被   告 林文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 且交通事故肇事地點係在「臺北市南京東路4 段179 巷15弄 與光復北路口」,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松山分局肇事資料等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第15條第1 項等規定,自均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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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