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聲字,102年度,81號
TPAA,102,裁聲,81,20130531,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魏郡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
審議委員會間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101年度訴字第7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2年度上字第331
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雅萍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本 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 審議委員會間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前以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57號裁定予以准許,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 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 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陳雅萍律師 為其訴訟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