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聲字,102年度,72號
TPAA,102,裁聲,72,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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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賈紹進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2年
度上字第41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 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 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所定。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 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31號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102年度上字第412號),對此上訴 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擔任保全工作維生,收入微薄,且領 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加以釋明。經查,聲請人除提出上開資 料以釋明其無資力外,其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1日至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4月19日法 扶榮字第1020000269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 本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提 起上訴,尚難遽爾認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訴訟救助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沈 應 南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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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