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正字第5號
上 訴 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被上訴人參加人 法商‧美爾維達公司
代 表 人 Lionel THOREAU( Melvita International Managi
ng Director)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廢止事件,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本院102年
度裁字第501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參加人法商.美爾維達公司代表人項下應增列「訴訟代理人蔡淑美律師」一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未載列如主文所示之「訴訟代理人蔡淑 美律師」一行,特予增列,爰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胡 國 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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